转专业和转学政策

下列政策来源均为学校《学生手册》

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条

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 (一)思想品德优良,师生评价好,身体条件符合拟转专业要求;
  • (二)具备我校学生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无欠费;
  • (三)在原专业学习期间,所学已考课程考试成绩未出现不及格,所学已考必修课程单科成绩总评分不低于80分,第一学年学业总成绩专业排名前5名;
  • (四)第一学年公共基础课总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学生公共基础课成绩的前5名;
  • (五)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处分。

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该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交相关材料。

在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后,由所在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以及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应当允许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