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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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患病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患有疾病的新生,须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查合格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新生入学前提交入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因病的,须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持必要证明材料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周。

未经批准逾期2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基本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的基本学制为4年;高职生源本科(高职升本科)的基本学制为2年。

第十一条 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学习年限。学校规定普通本科的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最短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高职生源本科(高职升本科)的标准学习年限(最短学习年限)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3年。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学习年限(除应征入伍外)。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学校规定的最短学习年限,也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基本学制年限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编入年级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纳入学校正常教学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获得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具有一次补考机会。学校于下一学期初组织补考考试。

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可重新选修。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实践、实习类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补考可以重做的形式进行;无法重做的,须重修。

第十八条 符合学校规定的条件,学生可以申请课程免修、重修、补修,按照《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课程免修、重修与补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方法为:

(一)绩点=课程考核成绩/10-5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GPA)=所有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GPA)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绩点计算

|百分制成绩|60分及以上|60分以下| |绩点|百分制成绩/10-5|0|

第二课堂、公共选修课程考核合格,计入学分,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应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由本人在学期初提出申请,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查,学生所在学院、体育教学部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安排适当的保健活动,学生参加锻炼后,可视其体育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专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参照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校将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办法参照《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保留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生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我校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及考入专业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具体要求按照《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和毕业标准,未修读课程及学分应申请补修。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转学具体要求按照《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下列情况学生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或疗养)时间超过6周或患有传染性疾病、心理疾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的。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6周的。

(三)自费留学的。

(四)经学校批准创业的。

(五)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学习年限内,普通本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次,高职生源本科(高职升本科)不得超过1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期内(期末考试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按退课处理。

(二)学生须在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一周内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且累计休学未超过期限而需继续休学的,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2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备案后,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拟复学学期的第1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逾期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复学相关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二)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提交有关证件、证明。

(三)复学的学生依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年补考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第二课堂、公共选修课程除外)学分累计30学分及以上者,予以留级处理。

因成绩等原因,学生本人自愿申请留级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留级手续。

学生留级后,执行编入年级教育教学计划和毕业标准,未修读课程及学分应申请补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自退学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业成绩达到毕业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在察看期结束后,可向学校提出颁发毕业证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获得学分少于25学分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考试等,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后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对未达到毕业、结业要求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已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除外),否则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通过后,依据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津中德政〔2019〕2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